汇源通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9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及 披 露 情 况 , 对 四 川 汇 源 光 通 信 股 份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公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落 实 ,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如
下:
1、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未 发 生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2020年 8月25日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四川汇源塑
料光纤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源光
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信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 都 分行高笋塘支行 申请授信,综合授信 额度为敞口人民币 1,500万元内
(含),期限为12个月。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塑料光纤公司”)以自有不动产为全资子公司光通信公司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光 通 信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中 一 先 生 对 此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证
担 保 。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塑 料 光 纤 公 司 股 东 会 已 审 议 通 过 以 其 自 有 不 动产
为光通信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因 上 述 综 合 授 信 担 保 业 务 到 期 , 2021年 8月 25日 公 司 召 开 第 十 一 届 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及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光 通 信 公 司 向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行高
笋 塘 支行申请授信, 综合 授信额度为敞口 人民币 1,500万元内 ( 含),期
限 为 12个 月 。 同 意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塑 料 光 纤 公 司 以 自 有 不 动 产 为 全 资子
公 司 光 通 信 公 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光 通 信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中 一 先 生 对此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
年1月 ) 第四部分定期 报告披露 相关事宜中 “重大担保”项下规定的“子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根据子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与上市公
司 占 其 股 份 比 例 的 乘 积 ” 计 算 , 截 止 2021年 12月 31日 ,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对
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00万元。
(2)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光通信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申请
人 民 币敞口1,600万 元内(含)的综合授 信,期限为 12个月, 担保方式为
公 司 以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 5号的 自有土地房产为光通信公
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光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一先生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光通信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
围 包 括 公 司 代 光 通 信 公 司 向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锦 城 支 行支
付 的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逾 期 利 息 、 罚 息 、 违 约 金 、 赔 偿 款 , 公 司代
为 支 付 费 用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及 公 司 为 实 现 债 权 而 支 出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等
全部相关费用。
因上述综合授信担保业务到期, 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光通信公司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成都锦 城支行申请人民币敞 口 1,600万元内(含 )的综合 授
信,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公司以位于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 大道
5号 的 自有土地房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光通信公司法定代表 人刘
中 一 先 生 为 其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光 通 信 公 司 以 全 部 自 有 资 产 向公
司 提 供 反 担 保 , 担 保 范 围 包 括 公 司 代 光 通 信 公 司 向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锦 城 支 行 支 付 的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逾 期 利 息 、 罚 息 、违
约 金 、 赔 偿 款 , 公 司 代 为 支 付 费 用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及 公 司 为 实 现 债 权 而支
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600万元。
综上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
担 保 余 额 为 2,400 万 元 , 占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8.13%。
我们认为 :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 照 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
要求,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杨贞瑜 王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