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09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长、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董事长: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董事长;
2、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监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的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
事);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
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
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可类
比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与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
参照其它可类比的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工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监事享有监事津贴。公
司董事津贴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监事津贴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后执
行。如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监事津贴标准 单位:元
职位 津贴/年 备注
非独立董事 80,000
独立董事 80,000 津贴为税前金额。
监事 80,000
第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是指董
事长、总经理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报酬;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董事长、总经理完成本职工作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考评确定后而获得的薪酬。
董事长年度薪酬范围为 90 万元~110 万元,总经理年度薪酬范围为 70 万元
~90 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占年薪的 60%,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绩效工资
占年薪的 40%,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
单位:元
职位 薪酬/年
董事长 900,000 至 1,100,000
总经理 700,000 至 900,000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薪酬由基本工资、福利和特殊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市场价值、结合岗位职责和个人能力向高级管
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报酬;
(二)福利:是指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向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
单位:元
职位 基本工资/年
副总经理 500,000 至 700,000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00,000 至 500,000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各项税
费。
第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工资
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的,当年基
本工资按任职时段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业
绩考核的事项,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