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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特85号]2023-03-3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 01 民特 85 号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
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43
房。
    负责人:吴昊,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稼,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中一,男,1963 年 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 31 号。
    委托代理人:杨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章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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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
州蕙富骐骥)因与被申请人刘中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
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称: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庭的组
成以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在仲裁本案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4.执行该裁决书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刘中一答辩称:1.针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广州蕙富骐骥的申请理由没有
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蕙富骐骥以此要求撤销 1153 号仲裁裁
决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0 条的规定,
在撤裁案件中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二是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从 1153 号案件实际情况来看,
1153 号案件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都不符合以上两要件;2.
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答辩人隐瞒关键证据的问题,广州蕙富骐
骥在申请理由中所述的隐瞒关键证据指向均是案外人明君集团科
技有限公司,该证据是否存在,是否是影响本仲裁案审理的关键
证据广州蕙富骐骥均未作任何说明;3.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
裁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纯属个人主观臆
断、恶意中伤;4.广州蕙富骐骥所谓的损害公共利益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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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查明:2022 年 10 月 9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
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裁决:一、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 150 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的补偿金。按每月 200 万
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的补偿金;二、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刘中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略);三、财产保全担保
保险费 86 557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承担;四、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
司对广州蕙富骐骥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
仲裁费 632 567 元,由刘中一承担 57 804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和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574 763 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
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
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当事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以上法定事由,针对广
州蕙富骐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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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及仲裁庭
组成程序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在(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审理中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但仲裁庭均未准许。
广州蕙富骐骥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的理由为广州蕙富骐骥内
部涉嫌违法违纪等刑事犯罪,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本院认
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以及刑事犯罪是否足以影响仲裁案件的审
理属于仲裁庭依职权判断的事由,并非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仲
裁庭未准许广州蕙富骐骥的中止审理及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属于违
反法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问题,原首席仲裁员陈实因个人
原因申请退出仲裁庭,成都仲裁委依据仲裁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
重新组成仲裁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充足的时
间发表意见,同时在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
请回避,广州蕙富骐骥均未表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仲裁庭的
组成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现广州蕙富骐骥以仲裁庭组
成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问题。广州蕙富骐骥
在该项理由中主张的“关键证据”是指案外人珠横琴泓沛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财务人员根据案外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程的指示,分六笔将
2.6 亿元壳费支付给湖北泓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
认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掌握 2.6 亿元壳费收入相关票据证据
拒不提供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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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隐瞒关键证据的主体
是“对方当事人”,(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中广州蕙富
骐骥的对方当事人是刘中一而非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其次,
广州蕙富骐骥所主张的关键证据掌握在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手
中仅有自己的主观推测,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明君集团科技有限
公司确有该份证据拒不提供。故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
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广州蕙富骐骥明确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存在
违法违纪问题,广州蕙富骐骥向成都仲裁委和司法局等相关机构
递交了反映材料,目前也无任何监管机构认定张晓远存在广州蕙
富骐骥所反映的问题。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
采纳。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其股权构架中最终承担责任的主
体是国有企业,如执行(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将导致
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之规定,国有企业参与民事活动也仍遵守平等保
护原则,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亏损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受
损,广州蕙富骐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张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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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担。




                        审    判    长        任文磊
                        审    判    员        鄢子涵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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