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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洲慈航: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2-02  

						债券代码:112505                                       债券简称:17 金洲 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
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该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及二级子公
司霍尔果斯丰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赢管理”)分别收到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 03 民初 18 号】和《民事应诉通知书》
【(2019)京 03 民初 17 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丰赢管理涉诉情况
    原告:西安娜丝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丰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签署的《咨询服务协
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1.9 亿元,并以
1.9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15%,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被告实际
退款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二)丰汇租赁涉诉情况
    原告:西安娜丝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签署的《咨询服务协
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2 亿元,并以 2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15%,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被告实际退款
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华泰联合证券将继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本期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