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 对公司《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董事事先 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本次变更审计 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皓辉、刘新波、徐诗明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