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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洲: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6-16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ST 金洲           公告编号:2021-102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6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金洲慈航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20-137),显示吴艳芸、
董舟江和崔维 3 名董事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与实际表决为弃权情况不符,公司信
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发现后,未及时更正,迟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才披露《金洲慈
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1-61)。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 号)的主要内容
       金洲慈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金洲慈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 号)的主要内容
       金洲慈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规定。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董事长及时任董事会秘
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今后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1]6 号);
    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
号)。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