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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洲: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1-12-21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金洲慈航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兆蓉律师、

李泽聪律师视频出席并见证了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洲慈航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金洲慈航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视频列席了金洲

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洲慈航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

所律师对金洲慈航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1、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
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3、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相关人员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该日之前所

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金洲慈航公司董

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予以公告。金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金洲慈航公司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时间、程序等有关事项作

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30 通

过现场会议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0

层 101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金洲慈航公司董事长李晓鹏先生通过通

讯方式主持。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的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为

(http://wltp.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 股 份 总数 791,458,490 股, 占公 司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的

37.2670%。

    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6,676,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0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81,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25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0 人,拥有及

代表的股份为 4,781,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52%。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审议:

    1、《关于股东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

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金洲慈航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股东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0,394,290 股,反对 1,064,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 股数 占 出席 股 东大 会(含 网 络投 票)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的

99.86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717,566 股,反对 1,06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7.7446%。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