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金洲:法律意见书2022-02-24  

                        福         建      熹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20220222001


电话 TEL: 158 8009 8385
电子邮箱: 15880098385@163.com
地址 ADD: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 五四路 71 号 国贸广场 29 层 H 单元
邮编 P.C: 350001


致    To: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    由: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出的《关于对金洲慈航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 3 点问题的法律意见。

敬启者:

     贵公司向本律师阐明《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 3

点问题后,本律师就“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

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存在

其他协议安排”向两家公司发函询问。现本律师已收到上述两家公司的回函,特

向贵公司告知函件内容:

     一、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

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称,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与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重

整投资协议》,但其豁免贵公司的债务,不属于《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安排,

且该《重整投资协议》尚未经过债权人大会审议表决。

     除上述事项外,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

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本律师收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函后,

对函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本律师对函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函件中的

陈述系上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1 份)

        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2 份)




                                                     刘 兆 蓉      律 师

                                                     欧 照 诚      律 师



                                                      2022 年 2 月 2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本律师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谨供贵公司决策

参考,不作为最终依据。同时本律师以个人的法律专业知识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阐述的法律观点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决不包含任何误导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