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洲:法律意见书2022-02-24
福 建 熹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20220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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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To: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 由: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出的《关于对金洲慈航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 3 点问题的法律意见。
敬启者:
贵公司向本律师阐明《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 3
点问题后,本律师就“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
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存在
其他协议安排”向两家公司发函询问。现本律师已收到上述两家公司的回函,特
向贵公司告知函件内容:
一、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
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称,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与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重
整投资协议》,但其豁免贵公司的债务,不属于《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安排,
且该《重整投资协议》尚未经过债权人大会审议表决。
除上述事项外,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
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本律师收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函后,
对函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本律师对函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函件中的
陈述系上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1 份)
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2 份)
刘 兆 蓉 律 师
欧 照 诚 律 师
2022 年 2 月 2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本律师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谨供贵公司决策
参考,不作为最终依据。同时本律师以个人的法律专业知识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阐述的法律观点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决不包含任何误导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