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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洲: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新波2022-04-30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刘新波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 2021 年度工作中,本人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
行职责。现将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
与会期间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所提建议均为公司所采纳,为
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任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现场出    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刘新波       0           13         0       0           否

    (二)任期内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次,年度股东大会 1 次;本人现场
列席临时股东大会 0 次,通讯列席 2 次。
    二、投反对和弃权票的情况
    无。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关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
意见
    经与董事会和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尊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我们同意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落实各项整改措
施,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审计服务的专业能
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此次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详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2、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备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报告期内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应认真整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继续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内控制度得
到切实执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与董事会和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尊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报告出具的
保留意见,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
好相关事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上
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
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
宜。
    (四)关于对深交所 2020 年度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详见《关于对深交所 2020 年度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编号:2021-060)。
    (五)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免去周汉生副总经理、季庆滨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六)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朱要文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朱要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等相关
职务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朱要文先生辞去上述职务不
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我
们同意朱要文先生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职务。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被聘任人员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纪律处分,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山
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
    (七)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的
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董事会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八)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同一控制人的企业延长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等规定,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股东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 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在日
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
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经营状况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适当的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
    3、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
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
规范运作。
    以上是本人在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
信和勤勉的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刘新波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