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金洲慈航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兆蓉律师、 欧照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视频列席了金洲慈航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洲慈航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金 洲慈航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 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3、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相关人员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该日之前所 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金洲慈航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金洲慈航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召开。 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事项予以公告。金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金洲慈航公司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时间、程序等有 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时 通过现场会议召开,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4002 号圣廷院酒店 2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金洲慈航公司董事长李 晓鹏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名,代表金洲慈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86,676,724 股,占金洲慈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19%。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额为 809,750,826 股,占金洲慈航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1284%。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审议: 1、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的议案; 8、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 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金洲慈航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金洲慈航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9,121,226 股,反对 520,200 股,弃权 10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444,502 股,反对 520,200 股,弃权 10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1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9,454,826 股,反对 296,0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78,102 股,反对 296,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17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金洲慈航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9,424,126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747,402 股,反对 326,6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84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