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1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金洲慈航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兆蓉律师、
欧照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金洲慈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视频列席了金洲慈航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洲慈航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金
洲慈航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
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3、相关人员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相关人员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该日之前所
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金洲慈航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金洲慈航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30 召开。
金洲慈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金洲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金洲慈航公司公告中还对
网络投票的时间、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30 时通
过现场会议召开,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4002 号
圣廷院酒店 2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金洲慈航公司董事长李
晓鹏先生以通讯方式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6,676,7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0419%。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647,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24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审议: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
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金洲慈航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789,142,7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0 %;反对 1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3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4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80%;反对 18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洲慈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
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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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