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查阅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贵州大力士轮胎 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拟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 补偿协议》,系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行为,补偿金额是在独立第三方摸底测绘并 经双方共同复核认可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协商确定。该事项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 黄跃刚、杨大贺 二 O 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