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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09 号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公告》已于 2020 年 9 月 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提案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并决定择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发行方
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
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等 10 个逐项表决的子议案);
    3.《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议
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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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审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该等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召开和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 13:00;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
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扎佐厂区办公楼三楼。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股份 205,577,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749%;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 568 人,代表股份 99,224,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06%。本所律

                                        3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网投细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第 1 项至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第 2 项提案项下的子议案需要逐项表决。上述第 2 项
至第 6 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至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0 项至第 12 项议案需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 2 项提案项下的子议案需要逐项表
决;第 2 项至第 6 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需
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至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0 项至第 12 项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 2 项提案项下的
子议案已逐项表决通过;第 2 项至第 6 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贵阳市工商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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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侯镇山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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