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4-2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
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
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建设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公司的实施工作,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1、公司内控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下列风险领域:
市场竞争与经营能力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治理与管控风险、安全环保风险、人力资源
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企业搬迁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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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
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
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
行。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
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
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对公司层级产生影响风
险的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对业务单元或框架性流程层级产生风险的缺陷。
低于重要缺陷产生风险的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公司属于盈利稳定增长的企业,以税前利润作为定量的指标,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3%,则认定为不重
要;如果超过 3%,小于 5%认定为重要;如果超过 5%则认定为重大。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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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2)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的错报。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岗位人员聘任与解聘、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4)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按下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
大损失。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
该失误;
(2)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税前
利润的 1%,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 1%,小于 3%认定为重要财产损失;如果超过 3%
则认定为重大财产损失。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
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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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制定了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
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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