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6-1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建立健全对内部董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
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并予以公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2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依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
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四)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1、对外担保;
       2、重大关联交易;
       3、董事的提名、任免;
       4、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6、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8、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10、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11、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2、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3、管理层收购;
       14、重大资产重组;
       15、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6、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7、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8、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20、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
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将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4
项,公司将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将适时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