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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1-06-1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
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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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
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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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
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
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
体规定。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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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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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
司应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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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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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专项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

                                     7
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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