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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6-1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件为公司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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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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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深圳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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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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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
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
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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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
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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