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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18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
者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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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务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
    2.公司发展战略;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公司文化建设;
    6.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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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4.投资者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观;
    6.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7.路演、分析师会议;
    8.公司网站;
    9.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董事会
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秘书处提供有关信息、书面材料等。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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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2.具务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现场交流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
    1.收到来访要求;
    2.记录来访人员,确认来访事由,了解关注问题;
    3.汇报来访事项,请示接待方式;
    4.按照公司指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接待工作,接待来访。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并在活动开展前
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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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做好事先公告及事后披露工作。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等;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和投资者纠纷的首要责任
人。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
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
求做好股东权益维护。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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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本办法解释
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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