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3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药业集 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 在在 《中 国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 报》 和巨 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5 月 28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杨柳路 33 号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焦祺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 1 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5,962,268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 9 项: (一)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21-007)、《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1-017)、《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9 项,无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表: (一)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3 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三)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四)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672股同意,483,1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500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474%。 (五)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672股同意,483,1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4 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175,500股同意,483,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474%。 (六)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七)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八)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70,772股同意,48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02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75,600股同意,48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6626%。 (九)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96,557,872股同意,495,9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法律意见书 份数的99.489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62,700股同意,495,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703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郭庆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易娜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