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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08  

						静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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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5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廖东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12 月8 日

    上午10:00 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09 年第5 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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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5 日即2009 年11 月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

    第5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09-

    31,向全体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并在巨潮

    网站上详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8 日上午10:00 按照公告公示日期如期召

    开,由董事长王小军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

    时间、方式和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静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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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共4 人,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2 人,代表股份数108,482,407 股,自然人股

    东及代表2 人,代表股份数17818 股,共计108,500,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31 %。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

    赞成票108500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法人股东重庆太静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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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07359216 股在表决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表决

    情况如下:赞成票1141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 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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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廖东锋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