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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8-11  

						静昇律师事务所
JING SHENG LAW FIRM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朱磊律师、杨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08 月 11 日下午 02:30 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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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 6 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15 日即 2011 年 07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1

-20,向全体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并在巨

潮网站上详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08 月 11 日下午 02:30 按照公告公示日期如期

召开,由董事长王小军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

时间、方式和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 139457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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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章程股本相关内容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赞成票 139325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99.9057%,反对票 99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 0.0716%,弃权票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0.0227%。

     表决结果:通过 。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赞成票

139325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057%,反对票9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0.0716%,弃权票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022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法人股东重庆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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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36878000股在表决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表决情

况如下:赞成票2073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80.3759%,反对票48253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8.7069 %,弃权票23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0.91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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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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