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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20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股东实现较好的收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
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股东实现较好的收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本项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依法制定各年度的具体利润分
配方案;

   (四)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本章
程规定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
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
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