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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4-07  

						股票简称:桐君阁           股票代码:000591       公告编号:2013-14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4日上午10: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的方式。
   6.出席对象:
   (1)201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增补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增补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1.2 议案分别行进表决,实行累记投票的原则。)
   以上议案内容刊登于 2013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请到以上媒
体查询。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
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时间:2013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2:00-5:30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自理;
    2、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1 号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400012             联系电话:(023)89885208 89885243
    传真:(023)89885239    联系人:刘燕     周小清
    五、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7届10次会议决议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3 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重庆桐君阁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所有方案行使表决权。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意见

   1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1      《关于增补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2      《关于增补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注、委托人请对每一表决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栏中填写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的相应的空格内划“√” ;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