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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6年2月)2016-02-18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
则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 5 家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上市地监管法律的资格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符合《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曾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
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员;

    (七)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上述情况的书面资料。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同时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
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特别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
发表意见的情况;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对定期报告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
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九)   股权激励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
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本细则二十四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在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 1 名或 1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