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 君 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2016-03-10
股票代码:000591 股票简称:桐君阁 公告编号:2016-20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17 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
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923 号),桐君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的股份已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证券变更登记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方
所出具的重要承诺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桐君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重庆桐君阁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桐君阁董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事、监事、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高级管理人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员关于重大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1 资产重组申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请文件真实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性、准确性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和完整性的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
承诺函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二、太极集团、太极有限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企业保证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
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太极集团、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太极有限关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于重大资产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重组申请文
1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件真实性、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准确性和完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整性的承诺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函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
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
限于产权不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无法过户、无法
太极集团关 实际交付、或有法律责任、或有负债、未决法律诉讼等,以下简称
于桐君阁拟 “置出资产瑕疵”)。本公司不会因置出资产瑕疵要求上市公司、交
置出资产法 易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会因置出资产瑕疵单方面拒绝签署
2
律状态及交 或要求终止、解除、变更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割事宜的承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如
诺函 置出资产中的相关资质等事项未能在资产交割日完成置出过户手续
的,在资产交割日后上市公司继续协助本公司办理该等资产的过户
手续时,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对于桐君阁于交割日前发生的债务,无论债务转移是否取得相
关债权人同意,若发生债权人要求桐君阁履行合同、清偿债务或追
究其他责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将在接到桐君阁相应通
太极集团关 知后三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债权人
于桐君阁拟 进行清偿,或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债务解决方案。若本公司或本公
置出资产债 司指定的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进行解决而给桐君阁造成损失的,
3
务及担保责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应在桐君阁实际发生支付义务之日起十
任转移的承 日内以现金方式赔偿桐君阁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以任
诺函 何方式向桐君阁追偿的权利。
对于桐君阁于交割日前签署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责任转移是
否取得相关担保权人同意,若发生担保权人继续要求桐君阁承担担
保责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将在接到桐君阁相应通知后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三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权人承担相
应的担保责任,或者与相关担保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的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进行解决而给桐君阁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应在桐君阁实际发生支付义务之日
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赔偿桐君阁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以
任何方式向桐君阁追偿的权利。
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已于资产交割日(即 2015 年 12
月 24 日)转移重庆桐君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有限”,
目前本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将根据
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人要求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如债权人对债务转
移事项附加任何先决条件,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满足该等先决条件,
太极集团关 如在本承诺函出具日起 3 个月内或相关债务到期日无法满足相关条
于债务转移 件的(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将立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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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承诺 相关债务。因于资产交割日未取得债权人无条件同意转移负债的相
函 关文件而导致桐君阁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本公司及/或桐君
阁予以现金全额补偿,在发生与置出资产债务转移相关的争议时,
如需委托代理律师的,由本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并承担相关费用,如
桐君阁根据生效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等清偿该等债务,桐君阁有
权向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追偿,本公司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在
收到该桐君阁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立即偿付。
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由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承接,本公司承
诺将在 2016 年 2 月 22 日前办理完毕相关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太极集团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桐君阁解除劳动合同、与桐君阁有限签署劳
于人员安置 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向不再与桐君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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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承诺 有限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上述安置或转移过程
函 中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桐君阁因置出资产的人员安置或转移
引起的相关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本公司将全额补偿桐君阁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企业保证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
交易对方关 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于提供资料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真实性、准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确性、完整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性的承诺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
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中国节能、深圳华禹以资产认购的桐君阁新发行的股份自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除中国节能和深圳华禹以外的其他太阳能公司的股东通过
本次交易认购的桐君阁新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自该等法定限售期(12 个月)届满之日起,在利润承诺
期内若当年实现利润承诺,或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
全体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
能、深圳华禹除外)分批解禁可转让股份。相应股份解禁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解禁股份数如下: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
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太阳能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利润
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利润
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如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在2016年度内实施完毕,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应履行
完毕2015年度及2016年度利润补偿义务),则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
交易对方关 (中国节能、深圳华禹除外)解禁的股份数为其取得的桐君阁因本
于本次发行 次交易新增股份数的40%;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
2 股份锁定期 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本次
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太阳能公司实现净利润数
不低于《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
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
务,则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能、深圳华禹除外)解禁的股
份数为其取得的桐君阁因本次交易新增股份数的30%;自新发行股
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第二个完整年
度太阳能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全体
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则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能、
深圳华禹除外)取得的桐君阁因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全部解禁。
上述股份解禁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各年专项审核
报告出具之日并且完成利润补偿之日起算。
(3)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桐
君阁股份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桐君阁送红股、转增股本的原因增
持的桐君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利润补偿的实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施,即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桐君阁有权提前
解除对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
偿。
(5)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承诺桐君阁向其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该企业持有的桐君阁股份锁定期满
之日止,由于桐君阁送红股、转增股本的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承诺。
(1)利润补偿期间及补偿义务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对桐君阁的利润补
偿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间”),即: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5
年度内实施完毕(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
毕),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对桐君阁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
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此类推。
(2)预测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
双方同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置入
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置入资产的预测净利
润数为依据,确定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对置入资产的承诺利润数。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置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扣除
交易对方作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
3 出的业绩承
利润数”)具体如下:
诺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置入资产预测净利润数
44,967.57 54,822.93 64,814.03
(万元)
承诺净利润数(万元) 45,000.00 55,000.00 65,000.00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6 年度实施完毕,太阳能公司全体股
东对桐君阁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8 年承诺净利润数将参考《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太阳能公司
2018 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确定为 80,405.66 万元。
桐君阁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
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一、本企业已履行了太阳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
交易对方关 义务;本企业对拟注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
4 于目标资产 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拥有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权属的承诺 二、本企业拟注入桐君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
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冻结、查封、拍卖本企业持有太阳能公司股权之情形;
三、本企业拟注入桐君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交易对方关 将尽力推动和协助太阳能公司办理部分项目用地由基本农田转
于太阳能公 为一般农用地手续、办理土地征用及出让手续、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司部分项目 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
5 用地以及房 确保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原定经营计划持续正常运营。如因前述光伏
屋建筑物事 电站项目任何用地或房屋建筑物问题导致太阳能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项的承诺 或超过相关预计费用的支出,本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足额补偿。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四、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新时代集团”)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伏电
站项目(以下简称“希腊电站项目”),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司主要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的 24 个月内将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对外转出,从而消除
本公司控制的新时代集团与太阳能公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包括本
公司控制的除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全资、
控股企业,下同)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下同)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中国节能关
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
于避免同业
1 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
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
函
争,则本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
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下属参股企业昆山中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昆山中节能”,未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就拥有的 1MW 园区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与项目建设方江苏中青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青能源”)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中国节能(昆山)
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1MW 光伏电站经营权承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承包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促使昆山中节能不就光伏发电运营
取得任何其他收益。
深圳华禹关 1、本公司同一控制下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以下
2 于避免同业 简称“新时代集团”)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竞争的承诺 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希腊电站项目”) ,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
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将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
腊电站项目对外转出,从而消除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新时代集团与太阳能公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不会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下同)
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
资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
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
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方式,
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
争。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桐君阁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
减少与桐君阁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
中国节能、 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
深圳华禹关 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 于规范关联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
交易的承诺 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
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1、自桐君阁成立以来,桐君阁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中国节能、 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业
深圳华禹关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4 于保持上市 2、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
公司独立性 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承诺 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
独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公司将
全力支持上市公司履行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所公告的经修订后《章
中国节能、 程》中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深圳华禹关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于坚持桐君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5 阁分红政策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及分红规划 现金分红。
的承诺 (3)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该当采购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其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年度利润
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其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全
力支持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公告的《未来三年
分红规划的公告》。该等规划到期后,本公司将支持上市公司及时制
定接续性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该等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的分
红政策。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如上市公司
现行的分红政策不符合届时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将全力支
持上市公司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对分红政策进行修订。
4、为确保上述承诺实施,如上市公司未来存在未依照前述《章
程》及有关《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分红情形,我公司将通过提出股
东大会提案、否决有关违反《章程》或有关《股东回报规划》提案
等方式,确保上述承诺得到有效实施。
1.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支持太阳能公司配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相关手续。
2.如太阳能公司在 2018 年底之前未能将所涉基本农田转为一般
农田,且届时太阳能光伏农业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相关法规政策未
进行实质性修订或调整的,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程序同意相关交易
中国节能关 后,本公司同意通过资产置换、现金收购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收购涉
于收购涉及 及基本农田的相关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6 基本农田相 3.收购价格将以届时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自本次交易评估基
关资产的承 准日至本公司收购标的资产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
诺 有。
4.本公司收购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5.如需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后,可以委托上
市公司代为管理标的资产,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转让给与上市公司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自太极集团处受让的桐君阁原存量股份,
中国节能、
自该等股份登记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会
深圳华禹关
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
于所受让桐
7 或协议方式转让,也不会由桐君阁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
君阁存量股
由桐君阁回购除外。
份锁定期的
由于桐君阁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遵
承诺函
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各项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
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