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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3月)2016-03-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

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

动披露的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

    (七)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

按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

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在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依据该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子公司”)应遵守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 上

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管理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建立起与上

述人员的有效联系,敦促其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

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

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

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

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

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

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款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
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

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

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

始。

   第四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

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国证监会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

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式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式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针对上述重大信息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

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

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

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

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

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

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七)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

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

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定后,对外发
布公告。

   第六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

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

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

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

可。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监会的派出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

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

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

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等。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

事项发生的时间。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

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