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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3月)2016-03-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

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

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

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

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的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

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

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

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

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情况的。

     第六条 财务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司内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提

议做出专门决议。

    年报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

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抄报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的人员,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

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

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

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

度第七条作出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

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等的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