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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3月)2016-03-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3

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 3 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董事

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