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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6年3月)2016-03-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规范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

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监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

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

部门编制的年度原始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

见前,公司应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应对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

总结报告,并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市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

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

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

    对公司确需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

会应通过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在此期间,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 3 个工作

日内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七条   年报审计期间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

大会审议时陈述意见,相关陈述意见及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充分

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

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

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

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

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

本工作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