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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 君 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6年3月)2016-03-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

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期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

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