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6-04-19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关于 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 号),自 2014 年年报开始,所有
主板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还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意见。
如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
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
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
计报告。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
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
计报告。
鉴于此,由于公司于 2015 年度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不
披露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节能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