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太阳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1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CHONG QING JING SHENG LAW FIRM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101 号洲际酒店商务楼 18 层         邮编:400010
18F.Business Building of Intercontinental Hotel NO.101 MinZuRoda,Yuzhong District,Chongqing,PRC
                                          PC:400010
                     电话/TEL:(023)88061777      传真/FAX:(023)88060505
                            http://www.chinajingsheng.com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林卯律师、韩兴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远通维景国际大酒店远通盛宴厅(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0 号)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北
京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20 日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并公告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编号:2016-42 ,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的文字说明。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14:30 在北京远通维景国际大酒店远
通盛宴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0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曹华斌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7 人,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79,248,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6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数 26,853,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82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数 606,102,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8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50,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50,110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总体表决情况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节投华禹投资有
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
公司、深圳市中节投华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合计 474,231,085 股已回避表决。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81%。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拟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仅审议一名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与非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一致,故不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06,052,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65%;弃权 10,71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18%。
    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82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10,71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③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资格;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彭 静                       林 卯




                                                 韩兴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