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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2018年)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2019-04-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2018 年)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四月
                               声 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桐君阁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3 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与“西南证券”合称“独立财务

顾问”)担任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对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

合上市公司相关资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

报告书(2018 年)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及交易相关方提供,其

保证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况
    (一)重组方案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共包括四个交易环节:重大资产置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股份转让、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前三个环节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

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

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他各项内容均应自动失效并终止实施,已经实施完毕的部

分应当无条件恢复原状;募集配套资金将在前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

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前三项交易的实施。

    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重大资产置换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阳能”、“公司”、“上市公司”,为避免混淆,以下描述更名前或置

出资产相关事项时,仍简称“桐君阁”)以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

称“置出资产”)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太阳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原16名股东持有的太阳能公司100%股

份(以下简称“置入资产”)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出具且经国务院国

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300号),截至2014

年12月31日,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851,9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

价格为851,900.00万元。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出

具的且经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5]038号),截

至2014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48,5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置出资产作价为48,520.00万元。

    2、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桐君阁以向太阳能公司原16

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根据上述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交易各方经协商确定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资产的交易价格为803,380.00万元。重

组完成后,桐君阁将持有太阳能公司100%股权。

    3、股份转让及置出资产的后续安排

    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指定的现金对价出资方将取得的置出资产加上人

民币3亿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受让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极集团”)所持占桐君阁重组前总股本20%的股份(即54,926,197股股

份)。在资产交割过程中,由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太极集团从桐君阁处直接

接收置出资产。

    4、募集配套资金

    桐君阁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75,602.95万元,扣除交易相关费用后拟

用于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拟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

    (二)决策与审批程序

    1、桐君阁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2 月 6 日,桐君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职

工安置方案。

    2015 年 4 月 15 日、9 月 15 日,桐君阁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同意签订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10 月 9 日,桐君阁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

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太阳能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4 月 15 日、9 月 2 日,太阳能公司 2015 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2015 年 9 月 2 日,太阳能公司各股东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太极集团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4 月 15 日、9 月 15 日,太极集团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同意签订本次重组涉

及的相关协议。

    2015 年 10 月 8 日,太极集团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重组方案。

    4、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评估核准

    2015 年 4 月 14 日,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通过重庆市涪陵区国

资委评估核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编号为:涪国资备(2015)15 号。

    5、国务院国资委预审核、评估备案和方案批复

    2015 年 3 月 10 日,本次重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国务院国资委预审核。

    2015 年 9 月 11 日,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国务院评估备案,

评估备案号为:20150050 号。

    2015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915 号),本次重组方案获得

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

    6、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

    2015 年 10 月 21 日,桐君阁、太极集团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就本次交易作

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5]第 219 号),商务部反垄断

局已明确对本次重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7、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5 年 12 月 17 日,桐君阁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桐君阁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3 号),桐君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

事宜的办理状况

    1、《资产交割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5 年 12 月 17 日,桐君阁、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太极集团共同签署《资

产交割协议》,约定本次重组置出资产为桐君阁全部资产、负债,置入资产为太

阳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太阳能公司 100%的股权。各方一致确认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作为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基准日,以太阳能公司 100%股权变更至桐君阁名下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作为本次重组之资产交割日。通过《资产交割

协议》,各方对置出资产交割、置入资产交割、非公开发行股份、期间损益的归

属、过渡期间安排、人员安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安排。

    2、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注入资产为太阳能公司 100%股权。经查验,2015 年 12 月 24 日,

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太阳能公司 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桐君阁名下,

并完成了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25544G”的《营业执照》。太阳能公

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独资)”,桐君阁为其变更后的唯一股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置入

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1)《资产交割协议》的相关内容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为桐君阁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根据《资产交割协

议》,置出资产中,对于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所有
权自资产交割日起自桐君阁转移至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于需要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

险、义务和责任自资产交割日起自桐君阁转移至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所有权自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至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相关资产未完成权属变更的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上述资产权利、利益及义务、风

险、责任的转移,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其他方将根据《重

组协议》(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

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该

等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自资产交割日起,置出资产即视为

完成交付,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即享有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

权益和利益,承担置出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风险和义务。

    (2)置出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桐君阁将全部置出资产向其新设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桐君

阁药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桐君阁”)

出资,并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将新桐君阁 100%股权转让给太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

司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有限”)。据此,上市公司

已经履行了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根据新桐君阁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除部

分房产、土地使用权外,需过户的置出资产基本已完成相关手续。根据重组预案,

需要过户房产为 66 套,其中已过户房产 64 套,正在办理 1 套,不过户 1 套(已

拆迁)。鉴于各方已通过《资产交割协议》等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且正在按

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均由太极集团及其子公

司新桐君阁承担),因此,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损害太阳能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3)置出资产的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置出资产的金融债务(贷款、应付票据)均已

偿还或转移。
    置出资产的非金融债务主要为桐君阁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营性应付

款项。根据新桐君阁提供的资料,桐君阁尚未注销的分公司中,仅重庆桐君阁股

份有限公司中药保健品分公司和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批发分公司2016

年度仍开展业务,上述分公司已于2017年内终止业务。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

日,中药保健品分公司已注销;医药批发分公司税务已清算,待公示期后办理工

商注销。

       (4)置出资产的人员安置情况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涉及人员安置问题。根据《资产交割协议》,在资产交割

日,置出资产的劳动人事关系等相关资料由桐君阁移交至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自资产交割日起,该等员工全部由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接

收和管理,其劳动人事关系、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及相关费用均由太极集团及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继及负担;上市公司在资产交割日起 60 日内(2016 年 2

月 22 日之前),协助太极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成该等员工转移的一切相

关及必须的手续。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太极集团承担。如上市公司因置出资

产的人员安置引起的相关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太极集团将根据《重组协

议》的约定全额补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桐君阁置出资产的人员已变更劳动合同,并办

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未发生争议或诉讼。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资产交割协议》的有关约定和安排,于

本次交易各方确认的交割日,置出资产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

险都已发生转移;部分置出资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4、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资产交割协议》,自本次重组评估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资产交割基准日(2015 年 11 月 30 日),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期间损益按照《重

组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即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由太极集团承担,
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桐君阁享有,置入资产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

少由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太阳能公司的持股比例

以现金方式全额补足。

     自资产交割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除非有其他约定,置出资产产生的损益

由太极集团承担,置入资产产生的损益由桐君阁承担。

     5、验资情况

     2015 年 12 月 25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

会计师”)审验了本次交易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并出具了编号为

瑞华验字[2015]01640001 号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各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726,383,359.00 元。

公 司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1,001,014,342.00 元 ,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为

1,001,014,342.00 元。

     6、股份登记情况

     桐君阁已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

结构表》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经确认,本

次新增股份已于该批股份上市日(2016 年 3 月 11 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

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太极集团股份转让情况

     2016 年 3 月 8 日,太极集团办理完成将 54,926,197 股桐君阁股份转让给太

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及指定第三方的工作。上述股份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双方已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手续。

     (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发行概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365,848,400 股。

    (3)股票面值:1 元

    (4)发行价格: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4 月 1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13.00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2.39 元/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4.92%。

    (5)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56,029,200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80,595,848.4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675,433,351.60 元。

    (6)发行对象: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丰实联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 8 名投资者。

    (7)锁定期: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2、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6 年 5 月 5 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等 8 名发行对象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缴纳了

股票认购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

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6 年 5 月 6 日,西南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部分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分四笔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配套融资专用账户内,瑞华会计师出

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01640002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止,
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募集资金人民币净额

4,675,433,351.60 元(已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80,000,000.00 元以及其他上市发行

费用人民币 595,848.4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65,848,400.00 元(大写:

人 民 币 叁 亿 陆 仟 伍 佰 捌 拾 肆 万 捌 仟 肆 佰 元 整 ), 新 增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4,309,584,951.6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亿零玖佰伍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壹元

陆角),新增投入资本均以现金形式投入。

     3、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股份未到

账结构表》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经确认,

本次新增股份于该批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8 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

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标的已经

完成资产过户手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已经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并上市。上市

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办理完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

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各方承诺概述

     1、桐君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事                                                           承诺时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号   项                                                               间       期限    情况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重庆
    桐君阁   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董事、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
    监事、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级管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理人员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关于重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
    大资产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
                                                                  2015.4.      长 期   正 在
1   重组申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15           有效    履行
    请文件   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真 实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性、准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确性和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完整性   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的承诺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函       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况。

        2、太极集团、太极有限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事                                                           承诺时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号   项                                                               间       期限    情况
                 本企业保证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太极集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团、太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极有限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关于重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大资产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
    重组申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   2015.4.1   长 期   正 在
1   请文件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5          有效    履行
    真 实
             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性、准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确性和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完整性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
    的承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函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序 承诺事                                                              承诺时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号   项                                                                  间      期限    情况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
    太极集   括但不限于产权不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无
    团关于   法过户、无法实际交付、或有法律责任、或有负债、未决法
    桐君阁   律诉讼等,以下简称“置出资产瑕疵”)。本公司不会因置出
    拟置出   资产瑕疵要求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
                                                                      2015.4.1   长 期   正 在
2   资产法   会因置出资产瑕疵单方面拒绝签署或要求终止、解除、变更
                                                                      5          有效    履行
    律状态   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置换及
    及交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如置出资产中
    事宜的   的相关资质等事项未能在资产交割日完成置出过户手续的,
    承诺函   在资产交割日后上市公司继续协助本公司办理该等资产的
             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对于桐君阁于交割日前发生的债务,无论债务转移是否
             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发生债权人要求桐君阁履行合同、
             清偿债务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将
             在接到桐君阁相应通知后三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
             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相应债权人达
             成债务解决方案。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未能按照约
    太极集
             定及时进行解决而给桐君阁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
    团关于
             定的主体应在桐君阁实际发生支付义务之日起十日内以现
    桐君阁
             金方式赔偿桐君阁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以任何
    拟置出
             方式向桐君阁追偿的权利。                             2015.4.1       长 期   正 在
3   资产债
                 对于桐君阁于交割日前签署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责任 5              有效    履行
    务及担
             转移是否取得相关担保权人同意,若发生担保权人继续要求
    保责任
             桐君阁承担担保责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将在接
    转移的
             到桐君阁相应通知后三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五个
    承诺函
             工作日内向担保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者与相关担保
             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主体未能按照
             约定及时进行解决而给桐君阁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
             指定的主体应在桐君阁实际发生支付义务之日起十日内以
             现金方式赔偿桐君阁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以任何
             方式向桐君阁追偿的权利。
                 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已于资产交割日(即
             2015 年 12 月 24 日)转移至重庆桐君阁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桐君阁有限”,目前本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太极集
             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将根据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人要求
    团关于
             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如债权人对债务转移事项附加任何先决
    债务转                                                                       长 期   正 在
4            条件,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满足该等先决条件,如在本承诺 2016.2.4
    移事项                                                                       有效    履行
             函出具日起 3 个月内或相关债务到期日无法满足相关条件
    的承诺
             的(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将立即
    函
             清偿相关债务。因于资产交割日未取得债权人无条件同意转
             移负债的相关文件而导致桐君阁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由本公司及/或桐君阁予以现金全额补偿,在发生与置出资
序 承诺事                                                                 承诺时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号   项                                                                     间      期限    情况
              产债务转移相关的争议时,如需委托代理律师的,由本公司
              委托代理律师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桐君阁根据生效判决书及
              相关法律文件等清偿该等债务,桐君阁有权向本公司及/或
              桐君阁有限追偿,本公司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在收到该桐
              君阁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立即偿付。
                  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由本公司及/或桐君阁有限承接,
              本公司承诺将在 2016 年 2 月 22 日前办理完毕相关人员的劳
     太极集
              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桐君阁解除劳动合
     团关于
              同、与桐君阁有限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人员安                                                                         长 期   正 在
5             金的转移手续、向不再与桐君阁有限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支       2016.2.4
     置事项                                                                         有效    履行
              付经济补偿金等,上述安置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本公
     的承诺
              司承担。桐君阁因置出资产的人员安置或转移引起的相关争
     函
              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本公司将全额补偿桐君阁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况。

         3、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号    事项                                                                          期限    情况
                 本企业保证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
      交 易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 方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关 于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提 供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
      资 料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长 期   正 在
1     真 实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2015.4.15
                                                                                    有效    履行
      性、准 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确性、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完 整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
      性 的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承诺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 易       (1)中国节能、深圳华禹以资产认购的桐君阁新发
                                                                                    长 期   正 在
2     对 方   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5.4.15
                                                                                    有效    履行
      关 于       (2)除中国节能和深圳华禹以外的其他太阳能公司
序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号   事项                                                                        期限   情况
     本   次   的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桐君阁新发行的股份自股份
     发   行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该等法定限售期(12
     股   份   个月)届满之日起,在利润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利润承诺,
     锁   定   或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均履行
     期   承   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能、深
     诺        圳华禹除外)分批解禁可转让股份。相应股份解禁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解禁股份数如下: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
               个月,且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太阳能公
               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
               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
               司全体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如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在2016年度内实施完毕,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应履行
               完毕2015年度及2016年度利润补偿义务),则太阳能公司
               全体股东(中国节能、深圳华禹除外)解禁的股份数为其
               取得的桐君阁因本次交易新增股份数的40%;自新发行股
               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太阳能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
               《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
               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均履行完
               毕利润补偿义务,则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能、深
               圳华禹除外)解禁的股份数为其取得的桐君阁因本次交易
               新增股份数的30%;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
               且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
               报告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第二个完整年度
               太阳能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利润承诺但各
               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均履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则太阳能
               公司全体股东(中国节能、深圳华禹除外)取得的桐君阁
               因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全部解禁。
                    上述股份解禁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各年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并且完成利润补偿之日起算。
                    (3)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太阳能公司全体股
               东持有的桐君阁股份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桐君阁送红
               股、转增股本的原因增持的桐君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
               定。
                    (4)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利
               润补偿的实施,即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需要进行利润补偿
               时,桐君阁有权提前解除对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相应数额
               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序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号   事项                                                                                期限     情况
                    (5)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承诺桐
               君阁向其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该企业持有的桐君阁股
               份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桐君阁送红股、转增股本的原因
               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1)利润补偿期间及补偿义务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对桐君阁
               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
               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间”),即:
               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5 年度内实施完毕(即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太阳能公
               司全体股东对桐君阁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此类推。
                   (2)预测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
                   双方同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交   易   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置
     对   方   入资产的预测净利润数为依据,确定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                        2015.1
                                                                                                  已履
     作   出   对置入资产的承诺利润数。                                                  .1 至
3                                                                            2015.4.15            行完
     的   业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太阳能公司全体                        2017.1
                                                                                                  毕
     绩   承   股东承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置入资产所                       2.31
     诺        产生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具体如下: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置入资产预测净利润数
                                       44,967.57     54,822.93   64,814.03
                      (万元)

                承诺净利润数(万元)   45,000.00     55,000.00   65,000.00

                   桐君阁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置入资产的实
               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一、本企业已履行了太阳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交   易
               全额出资义务;本企业对拟注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对   方
               (以下简称“桐君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拥有有效的占
     关   于
               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目   标                                                                             长 期    正 在
4                  二、本企业拟注入桐君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不存在质            2015.4.15
     资   产                                                                             有效     履行
               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
     权   属
               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企业持有太阳能
     的   承
               公司股权之情形;
     诺
                   三、本企业拟注入桐君阁之太阳能公司股权资产权属
序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号    事项                                                                        期限     情况
               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交   易
     对   方
     关   于
     太   阳
                    将尽力推动和协助太阳能公司办理部分项目用地由
     能   公
               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手续、办理土地征用及出让手
     司   部
               续、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取得土地使
     分   项
               用权证以及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确保光伏电站项目按照                 长 期   正 在
5    目   用                                                          2015.4.15
               原定经营计划持续正常运营。如因前述光伏电站项目任何                 有效    履行
     地   以
               用地或房屋建筑物问题导致太阳能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
     及   房
               超过相关预计费用的支出,本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足额补
     屋   建
               偿。
     筑   物
     事   项
     的   承
     诺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除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外,上述其余承诺仍在
     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事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项                                                                                  情况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集团”)通过其在香港的子
                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                              已 变
                “希腊电站项目”),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司主要业务                          更 承
                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诺,详
                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将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                            见 本
     中国节
                项目对外转出,从而消除本公司控制的新时代集团与                            节
     能关于
                太阳能公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1)
     避免同
1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2015.4.15   长期有效   关 于
     业竞争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除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                            变 更
     的承诺
                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全资、控股企业,下同)不                            同 业
     函
                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竞 争
                (合并报表范围,下同)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承 诺
                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与太阳能                            的 情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                              况”
                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公司与太阳
                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
序   承诺事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项                                                                                    情况
                争,则本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
                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
                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
                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下属参股企业昆山中节能环保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中节能”,未纳入本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就拥有的 1MW 园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与
                项目建设方江苏中青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青能源”)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中国节
                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1MW 光伏电站经营权
                承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承包租赁合同》”),本
                公司将促使昆山中节能不就光伏发电运营取得任何
                其他收益。
                    1、本公司同一控制下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集团”)通过其在香港
                的子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
                称“希腊电站项目”) ,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司主要
                                                                                            已 变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更 承
                制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将
                                                                                            诺,详
                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对外转出,从而消除
                                                                                            见 本
     深圳华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时代集团与太
                                                                                            节
     禹关于     阳能公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1)
     避免同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2                                                                    2015.4.15   长期有效   关 于
     业竞争     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
                                                                                            变 更
     的承诺     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下同)经营的主营业务构
                                                                                            同 业
     函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
                                                                                            竞 争
                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
                                                                                            承 诺
                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公司
                                                                                            的 情
                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
                                                                                            况”
                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
                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方
                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桐君阁之间不
     中国节     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能、深圳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
     华禹关     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桐君阁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
                                                                                            正 在
3    于规范     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2015.4.15         长期有效
                                                                                            履行
     关联交     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易的承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
     诺         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
                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
序   承诺事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项                                                                               情况
                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
                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中国节         1、自桐君阁成立以来,桐君阁一直在业务、资
     能、深圳   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华禹关     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业务、资产、人员、财
     于保持     务和机构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正 在
4                                                                2015.4.15   长期有效
     上市公         2、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                           履行
     司独立     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
     性的承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
     诺         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期间,本公司将全力支持上市公司履行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所公告的经修订后《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
                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中国节     发生,公司应该当采购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
     能、深圳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
     华禹关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其中,每年以现金
     于坚持     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正 在
5    桐君阁     润的 10%;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 2015.4.15       长期有效
                                                                                        履行
     分红政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策及分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
     红规划     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
     的承诺     配售股份。
                    (4)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
序   承诺事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项                                                                               情况
                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
                间,本公司将全力支持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公告的《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公告》。该
                等规划到期后,本公司将支持上市公司及时制定接续
                性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该等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
                司的分红政策。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
                间,如上市公司现行的分红政策不符合届时相关监管
                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将全力支持上市公司根据最新的
                监管要求对分红政策进行修订。
                    4、为确保上述承诺实施,如上市公司未来存在
                未依照前述《章程》及有关《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分
                红情形,我公司将通过提出股东大会提案、否决有关
                违反《章程》或有关《股东回报规划》提案等方式,
                确保上述承诺得到有效实施。
                     1.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支持太阳能公司配合当地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相关手                           拟 进
                续。                                                                   行 承
                     2.如太阳能公司在 2018 年底之前未能将所涉基                        诺 变
                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且届时太阳能光伏农业项目使                         更,详
                用基本农田的相关法规政策未进行实质性修订或调                           见 本
                整的,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程序同意相关交易后,本                         节
     中国节
                公司同意通过资产置换、现金收购等方式从上市公司                         “(2)
     能关于
                收购涉及基本农田的相关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以下                         关 于
     收购涉
                简称“标的资产”)。                            2015.11.1              变 更
6    及基本                                                                 长期有效
                     3.收购价格将以届时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自本 2                      收 购
     农田相
                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本公司收购标的资产期间内,标                         涉 及
     关资产
                的资产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基 本
     的承诺
                     4.本公司收购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                        农 田
                所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                           相 关
                行相关程序。                                                           资 产
                     5.如需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                          承 诺
                后,可以委托上市公司代为管理标的资产,并在条件                         的 情
                成熟时择机转让给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况”
                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中国节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自太极集团处受让的桐君阁
     能、深圳   原存量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              2016.3.9   已 履
7    华禹关     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   2016.3.9   至         行 完
     于所受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              2017.3.8   毕
     让桐君     转让,也不会由桐君阁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
序   承诺事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项                                                                            情况
     阁存量   而由桐君阁回购除外。
     股份锁       由于桐君阁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
     定期的   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承诺函

         (1)关于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公司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上述《中国节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深圳华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发生

     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①原承诺履行情况及变更原承诺的原因

         希腊电站由新时代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新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新香港”)控制的 Waydot 公司持有。为避免同业竞争,中国节能与深圳华禹督

     促新时代集团于 2015 年 2 月即启动了 Waydot 公司股权的转让工作,开展了项

     目专项审计、评估、商务谈判等工作。经过多方询价比价,中新香港于 2015 年

     4 月与意向收购方确定了具体的收购方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履行完毕内部

     决议。

         但当时恰逢希腊启动退欧公投,并于 2015 年 6 月正式启动资本管制。此次

     资本管制严格控制希腊境内资金向境外支付,所有储户每月取款限额仅为 840

     欧元。此项措施导致希腊项目所收取的电费收入无法按原定支付路径出境,为项

     目归还贷款本息形成较大压力。现资本管制已持续将近三年,结束日期尚未明确,

     收购意向方对希腊经济环境信心不足,最终导致错过了最佳的项目转让机会。

         中国节能及深圳华禹多次督促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进行股权转让,中

     新香港持续积极推进电站转让工作,先后与境内外十余家基金、公司进行了大量

     的谈判,但由于欧洲经济持续低迷,回暖速度较慢,加之希腊资本管制迟迟没有

     结束的迹象,增大了投资者现金流回收风险,致使许多收购资意向方仍处在观望

     阶段。

         ②变更后的承诺事项
    鉴于希腊资本管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解除预期,希腊电站寻找合适的投资者

尚需一定时间,为避免现时潜在同业竞争以及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中国节能及

深圳华禹拟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股权向公司进行阶段性托管,并在托

管期间内继续督促新时代集团完成希腊电站项目转让。因此,中国节能及深圳华

禹拟变更原有承诺,具体如下:

    1)中国节能变更后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集

团”)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希腊

电站项目”),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司承

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将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对

外转出,若新时代集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成功将希腊电站项目转出,本公司承诺

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委托

太阳能公司管理 2 年期,在希腊电站项目托管期间,本公司可以通过筹划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收购以及资产出售等交易方式逐步消除新时代集团与太阳

能公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

除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全资、控股企业,下同)不会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下同)经营的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太阳能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

本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将

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

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2)深圳华禹变更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同一控制人下属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

时代集团”)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持有位于希腊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
称“希腊电站项目”),该等项目与太阳能公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24 个月内将促使

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对外转出,若新时代集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成功将希

腊电站项目转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的 24 个月内促使新时代集团将希腊电站项目委托太阳能公司管理 2 年期,在

希腊电站项目托管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筹划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置换、资产收购以及资产出售等交易方式逐步消除新时代集团与太阳能公

司之间可能的同业竞争。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

任何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下同)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太阳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

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公司与太阳能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关

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太阳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

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太阳能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华禹变更承诺

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拟变更收购涉及基本农田相关资产承诺的情况

    中国节能拟变更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签署的上述《关于收购涉及基本农田

相关资产的承诺函》。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关于收购涉及基本农田相关资产的承诺函的议

案》,上述事项仍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变更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原承诺内容

    2015 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前次重组”)。

      前次重组中,公司下属 7 个光伏农业项目子公司存在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

中国节能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该事项作出原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支持太阳能公司配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农

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相关手续。

      2.如太阳能公司在 2018 年底之前未能将所涉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且届

时太阳能光伏农业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相关法规政策未进行实质性修订或调整

的,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程序同意相关交易后,本公司同意通过资产置换、现金

收购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基本农田的相关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

      3.收购价格将以届时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自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本公司

收购标的资产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本公司收购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上

市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5.如需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后,可以委托上市公司代为管

理标的资产,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转让给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彻底

消除同业竞争。”

      ②原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下属 7 个使用基本农田的光伏农业项目子公

司中,有 3 个已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有 4 个项目暂未取得基本农田调

整为一般农田的指标,未能完成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进展情况/未完成的原因
         中节能(石嘴山)   石嘴山 20 兆瓦光
  1      光伏农业科技有限   伏农业科技大棚         基本农田已调整为一般农田。
               公司             电站项目
                                               丰镇公司曾于 2015 年获得丰镇市人民
         中节能丰镇光伏农
                            丰镇 30 兆瓦光伏   政府出具的《关于丰镇市光伏农业科技
           业科技有限公司
  2                         农业科技大棚电     大棚 30MWp 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占用基
         (以下简称丰镇公
                                 站项目        本农田的承诺函》,该用地已列入《丰
               司)
                                                 镇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
序号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进展情况/未完成的原因
                                               年)》,该规划多划基本农田 200 公顷,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
                                               发[2012]2 号)的有关要求,在不突破多
                                               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有基
                                               本农田区中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时,按一
                                               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
                                               丰镇公司一直积极争取获得主管部门确
                                                 认该项目用地属于多划的基本农田范
                                               畴,若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则丰镇公
                                                 司项目用地视为完成合规处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丰镇公司尚未获得
                                                      相关主管部门复函确认。
                                               第一次规划修改方案已报至山西省国土
                                               厅,山西省国土厅批复长治郊区调整指
         中节能山西潞安光
                                               标 190 亩,但未具体到某个项目,且由
         伏农业科技有限公   山西潞安 50 兆瓦
  3                                            于郊区无占补平衡指标,需企业自行购
         司(以下简称潞安       大棚项目
                                               买指标,导致后续未调整。且 2018 年年
               公司)
                                               中长治郊区与城区合并,目前土地相关
                                               手续均已停止办理。因此未能完成调整。
         中节能(临沂)光
                            临沂 20 兆瓦光伏   规划调整申请已由临沂市河东区国土局
         伏农业科技有限公
  4                         农业科技大棚电     提交至临沂市国土局,但是当地一直没
         司(以下简称临沂
                                 站项目          有调整指标,未能按时完成调整。
             农业公司)
         中节能(汉川)光                      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申请已报至汉
         伏农业科技有限公   汉川 10 兆瓦光伏   川市国土局,项目所处汉川市经济开发
  5
         司(以下简称汉川     大棚电站项目     区土地资源极其紧张,一直没有调整指
               公司)                                标,未能按时完成调整。
         中节能(乐平)光   景德镇乐平 20 兆
  6      伏农业科技有限公   瓦光伏农业科技         基本农田已调整为一般农田。
                 司           大棚电站项目
         中节能大荔光伏农   陕西大荔 20 兆瓦
  7                                                基本农田已调整为一般农田。
           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棚项目

      ③变更原承诺的原因及方案

      根据原承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有 4 个下属光伏农业子公司

未能将所占用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且太阳能光伏农业项目使用基本农田

的相关法规政策未进行实质性修订或调整,中国节能应立即启动从公司收购涉及

基本农田相关项目的相关工作,且中国节能从公司收购涉及基本农田项目后,为

避免同业竞争,应委托公司代为管理,并择机转让给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原承诺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中国节能收购相关资产、委托运营、对外处置等

三个环节,程序复杂。为了彻底完成承诺和避免同业竞争,优化承诺履行、减少

中间环节,中国节能拟同时协调公司将涉及基本农田的项目直接出售给无关联第

三方,并将原承诺变更为:

    “1. 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支持太阳能公司配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基本

农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相关手续。

    2. 如太阳能公司在 2018 年底之前未能将所涉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且届

时太阳能光伏农业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相关法规政策未进行实质性修订或调整

的,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程序同意相关交易后,本公司同意通过资产置换、现金

收购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协调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从上市公

司收购涉及基本农田的相关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3. 收购价格将以届时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自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本公

司收购标的资产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 本公司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收购标的资产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上述收购事项将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启动。若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在收购实施完毕前已办理完

毕所涉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田的相关手续,鉴于该情况下继续实施相关收购不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公司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终止相关

收购。

    5. 如最终为本公司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在

收购标的资产后,可以委托上市公司代为管理标的资产,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转

让给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太阳能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其它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变更及中国节能、深圳华禹关于所受让桐君阁存量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已履行完毕外,其他各项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5、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号    事项                                                                                情况
                   1、本认购人为本次认购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都是
               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制件(包括电子文本)与其原
               件一致。2、本认购人确认,不存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
               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关   于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直接
     本   次   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认购人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
     认   购   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3、本认购人非发行人的控股
                                                                                          正 在
1    合   规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2016.6.24   -
                                                                                          履行
     性   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
     承   诺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
     函        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
               形。4、本认购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后,获
               得配售后的股份在其锁定期内其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
               转让其持有的该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如有)。本认购
               人知悉并确认,如违反上述确认及承诺,将可能被认
               定为不合格的投资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套融资认购方管理的相关账户本次认购的股票
     关   于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股   份                                                                  2016.6.28   已 履
               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本次
2    锁   定                                                    2016.6.24     至          行 完
               发行完成后至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满之日止,配套融资
     的   承                                                                  2017.6.27   毕
               认购方管理的相关账户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的
     诺
               原因增持的股份,配套融资认购方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除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外,上述承

     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承诺人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部分承诺人变更承诺已履行或
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3、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及承诺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与太阳能公司原 16 名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双方确认,

该协议项下太阳能公司原 16 名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间”),即:

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5 年度内实施完毕(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

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太阳能公司原 16 名股东对上市公司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

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此类推。

    双方同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书》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置入资产的预测净利润数为依据,确定太阳能公

司全体股东对置入资产的承诺利润数。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太阳能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置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具体如下: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置入资产预测净利润数(万元)        44,967.57       54,822.93     64,814.03

   承诺净利润数(万元)             45,000.00       55,000.00     65,000.00


    桐君阁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年

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二)太阳能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01640003 号、瑞华核字【2017】01640003
号和瑞华核字【2018】02180003 号),太阳能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扣除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以及募集配套资金占用资金成本后实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460,588,220.67 元 、 603,786,803.03 元 和

699,880,799.69 元。太阳能公司各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三)太阳能公司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

产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及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8】02180007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太阳能公司 100%

股东权益评估值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相比,增值

2,147,101,676.04 元,没有发生减值。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太阳能公司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利润承诺水平,业绩承诺方关于太阳能公

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根据减值测试结果,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太阳能公司 100%股东权益评估值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相比

没有发生减值,业绩承诺方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关于太

阳能公司的业绩承诺已经完成。太阳能公司业绩承诺期为 2015-2017 年,2018

年已不再处于业绩承诺期。

     五、管理层讨论与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18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0.37 亿元,同比降低 3.22%;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8.62 亿元,同比增长 7.14%,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公司总资产为

342.19 亿元。

    公司是以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投资运营商。2018 年公司电站板块上网电量

37.84 亿千瓦时,发电销售收入 31.09 亿元;太阳能产品板块收入 19.04 亿元,实

现组件销售 946.92 兆瓦,电池片销售 44.29 兆瓦,分布式销售 0.98 兆瓦。电站
板块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进一步上升,2018 年电站发电板块收入较去年同期

增长 20.18%,占公司总收入的 61.72%,较去年同期占比增加 12.02%。

    2018 年,公司大力发展光伏电站的建设,现公司已在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内蒙、江苏、安徽、江西、上海等十多个省市,建有光伏电站项目,总规

模约 4.4 吉瓦(其中运营电站规模约 3.21 吉瓦、在建电站规模约 0.17 吉瓦、已

经取得核准备案准备建设的电站及已经签署预收购协议并正在进行收购工作的

电站规模合计约 1.02 吉瓦)。2018 年,公司下属 6 个电站运营大区投运及在建电

站规模分布如下:西中区运营电站 601.8 兆瓦、在建电站 100 兆瓦;西北区运营

电站 565.4 兆瓦,新疆区运营电站 460 兆瓦、在建电站 20 兆瓦;华北区约运营

电站 547.39 兆瓦;华东区运营电站 799.43 兆瓦、在建电站 15 兆瓦;华中区营电

站 237.2 兆瓦、在建电站 30 兆瓦。

    公司 2018 年上网电量 37.84 亿千瓦时,较 2017 年同比增加 6.71 亿千瓦时,

增幅为 21.56%;2018 年发电含税均价为 0.97 元/千瓦时,与 2017 年同期平均电

价 0.97 元/千瓦时持平。2018 年公司各大区上网电量情况如下:西中区 7.08 亿千

瓦时,西北区 7.25 亿千瓦时,新疆区 5.58 亿千瓦时,华东区 8.42 亿千瓦时,华

北区 6.94 亿千瓦时,华中区 2.57 亿千瓦时。

    2018 年内公司完成青海瑞德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50 兆瓦、嘉善风凌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55 兆瓦、宁夏中利牧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95 兆瓦项目的股权收购工

作,完成收购乌什二期 20 兆瓦全部资产工作。

     六、公司治理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集

和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让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确保股东

行使表决权,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2018年,上市公司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4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股东合法行使权益。上市公司指定的

报纸及网站,真实、完整、准确、公平、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上市公司所

有股东公平地获得公司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完整

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确保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决权,使所有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依法行使股东和出资人的权利,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与控股股东能够做到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和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独立。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接受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支配公司资

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等情形。

    3、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董事的选聘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忠实、诚信、勤勉

的履行职责;公司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战略、提名、审计与风险控制、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

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了科学和专业的意见。

    2018 年,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12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均能够勤勉、认真地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上市公

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4、监事与监事会

    公司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人员及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独立有效的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

    2018 年,上市公司监事会召开了 10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成员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

务,对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

    5、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管理层全

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均能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能够有效执行董事

会的决策,并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6、利益相关者

    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积极与利益相关者合作,

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交流,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均衡,共同推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7、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披露信息;所有公告均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二)独立运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注意规

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在业务、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独立开展业务,

独立核算和决策,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不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

    2、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产生,不存在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关联单位担任职

务的情况。公司员工独立,薪酬、社会保险等独立管理,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和体系。

    3、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完整的资产结构和独立的生产经

营活动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

金被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同

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拥有完整的相关职能部

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

    5、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并根据

现行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建

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

帐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共用银行账号或混合纳税现象。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没
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非经营性占用本

公司资金和资产的情况。

     (三)收到警示函与相关整改情况

     2018 年 8 月 16 日,上市公司公告收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重庆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予以警示,提醒上市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司已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展开自查和进行整改,并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告

了《关于重庆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相关事项的整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警示函相关事项

     (1)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累计达 19.8 亿元,占上市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2.88%;2017 年,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 86.96 亿元,占上市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6.89%。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

进行了集中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及时

     2017 年 5 月,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

金共计 8126.11 万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5 月到位,但置换时间已经

超出募集资金到位后的 6 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3)子公司镇江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未进行暂

估

     上市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

采用发货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镇江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物流部门提供的销售出

库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根据镇江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约定,大部分销售货
物存在安装验收过程,风险报酬在验收完成后才发生转移。镇江公司以发货时点

进行收入确认的原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镇江公司每年的 12 月 25 日为结账日,结账日后,镇江公司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31 日入库的原材料及相应的应付账款均计入下一会计年度,且未在本

年度进行暂估,导致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余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

任人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要求,对《警示函》涉及

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有关培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

则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管控体系,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

    (四)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事项与相关整改情况

    1、担保风险事项内容

    2016 年,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太

阳能科技公司”)针对其下属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下称

“酒泉公司”)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 25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标的

项目”),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EPC 总承包商进行招标,最终确

定中海阳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联合体)为中标人;并对标的项目组件供应商

进行招标,最终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公司”)为中标人。

    因 EPC 总承包中标金额包含组件设备金额,2016 年 6 月,酒泉公司与比亚

迪公司、中海阳签订了《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 25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

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酒泉公司为中海阳从比亚迪公司采购

组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9,874.98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中海阳尚欠比亚迪公司货款 6,899.98 万元。上述标的项目总包工程结算金额
为 19,478.76 万元。目前,酒泉公司已付中海阳总包款 18,540.09 万元,达总包工

程结算金额的 95%,该金额包含中海阳应付至比亚迪公司的组件款,按比例中海

阳应付给比亚迪公司组件款约 9,381.23 万元(《购销合同》金额的 95%)。

       2、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的原因

    酒泉公司签署该份《购销合同》,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经其股东太阳能科

技公司做出决议,太阳能科技公司及公司在酒泉公司签署该份《购销合同》时并

未知晓。上市公司此后对系统内担保和纠纷事项进行梳理,发现在酒泉公司涉及

纠纷事项中含该对外担保风险问题,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和信

息披露。

    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况后,出于审慎性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披露

了《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0),向广大

投资者提示风险。

       3、相关整改措施

    第一,上市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纪委书记为工作组组长,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项目管理部联合对该事项进
行深入核查。

    第二,上市公司高层联系了中海阳、比亚迪公司认真商讨,本着友好协商的
原则,力争协商解决争端、化解本次风险事件。

    第三,2018 年 11 月 12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比亚迪公司提出的仲裁
申请。上市公司已联系诉讼律师积极应对仲裁,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与债权人、
被担保人积极协商解除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处置资产等有效措施解决本次风
险事项。

    对于本事项的后续进展,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说明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均对酒泉公司违规向中海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进行了披露:

    (1)《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说明

    “公司在近期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及法律纠纷梳理工作中,酒泉公司报告了与

比亚迪公司的纠纷事项。经查,2016 年 6 月,酒泉公司与比亚迪公司、中海阳

公司签订的《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 25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购销合同》

中,酒泉公司为中海阳公司从比亚迪公司采购组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酒泉

公司章程第九条约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对公司

对外投资或者对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酒泉公司股东为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太阳能科技”),太阳能科技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合同的签订

未经太阳能科技及公司做出决议而签订,太阳能科技及公司在该《购销合同》签

署时并未知晓。

    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此担保条款无效。公司三级子公司发生

此项事件,公司立即对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进行了自查,除此合同外再无此

类合同,不存在其他违规事项。

    鉴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及公司开展的自查工作结果,根据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存在重要缺陷。”

    (2)《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说明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太阳能公司三级子公司中节能太

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太阳能公司间接持有其 100%的股份)对外违规担

保未能有效执行太阳能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段内

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范运作。针对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警示

函事项和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事项,上市公司已进行相关整改,后续需严格

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运作,以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的要求。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经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标的已经完成资产

过户手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已经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并上市。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办理完毕。

    承诺人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部分承诺人变更承诺已履行相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盈利预测均

已实现。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跟踪后续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

    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太阳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

续督导工作于太阳能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告日到期。鉴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本独立财务顾问也特别提醒广大投

资者关注重组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应的风险。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2018 年)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

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江亮君                  刘   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3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2018 年)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晓光                  王紫薇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