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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015号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或“上市公司”)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
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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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并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七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了 20 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
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七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华
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截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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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1,276,455,7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4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043,378,28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6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
份 233,077,4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5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13
名股东均为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
     综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233,100,0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5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
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7,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3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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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 232,93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7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7,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 0.013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3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7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3.《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7,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3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3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7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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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7,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3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3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7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7,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3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31,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7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8,1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71,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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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855%;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84,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45%;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15,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0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84,6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9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7.《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27,107,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7.4092%;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6,04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2.5908%;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 227,059,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4087%;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6,040,3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5913%;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节投
华禹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8.《关于 2020 年度拟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67,079,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99.2655%;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9,37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7345%;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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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23,723,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9776%;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9,376,13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224%;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439,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87%;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13%;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3,083,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6,6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0.《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455,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9992%;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08%;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3,099,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57%;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43%;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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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1.《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71,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55%;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84,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45%;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15,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0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84,6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9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2.《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276,284,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6%;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71,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34%;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32,928,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66%;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71,1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34%;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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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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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丽




                                         经办律师:王       琤




                                         经办律师:申       晗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