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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关于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7-10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
           债券(第一期)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 太阳 G1      债券代码:112876.SZ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8 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
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
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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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1日,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3号文)核准,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于2019年3月18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
详情如下。

    1、债券名称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9太阳G1,112876.SZ。

    3、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简
称为“19太阳G1”。

    4、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规模为5亿元。

    5、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
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
前3年票面利率加发行人上调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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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付息日

    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3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
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二、 重大事项

    1、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019年4月12日,发行人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下称
“酒泉公司”),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出具的《关于(2018)
京仲裁字第3947号仲裁案撤回一位被申请人并恢复本案仲裁程序的通知》,商洛
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公司”)撤回了对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中海阳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北仲决定恢复案号为(2018)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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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案字第3947号仲裁案(下称“本案”)的仲裁程序。

    北仲于2019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酒泉公司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2019年8月20收到北仲《裁决书》((2019)
京仲裁字1898号),本案裁决结果为:酒泉公司向比亚迪公司支付中海阳拖欠的
货款68,999,84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554,984.99元、比亚迪律师费300,000.00
元、仲裁费533,827.15元,款项共计76,388,654.14元。

    酒泉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4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四中院”)递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申请撤销《裁决书》((2019)
京仲裁字1898号)的裁决。2019年12月27日,酒泉公司收到四中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591号),四中院裁定驳回酒泉公司的申请。2020年1月,酒
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恢复对酒泉合同纠纷案的执行。

    事件发生后,酒泉公司多次与比亚迪公司沟通,意向协商和解。经持续谈判,
双方近日就本案的执行和解达成一致,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
协议书》约定,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互补,
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业务合作。目前《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生效并正在履行,
2020年7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执行。

    2、发行人采取的措施

    (1)酒泉公司持续跟进中海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作出《决定书》((2019)京0114
破申8号-1),昌平法院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海阳公司管理人,之
后开始进行债权申报工作。酒泉公司已将债权申报文件送达中海阳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海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示的《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表》,酒泉公司申报的债权均待确认。2020年6月7日,阿里拍卖-资产交易频道
发布了部分资产重整(出售式)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公司将进一步关注中海阳重
整的后续进展。

    (2)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2019年半年度对酒泉公司上述案
件涉案的76,388,654.14元确认了预计负债(详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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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将督促酒泉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敦促比亚迪公司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酒泉案
件做结案处理,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3、对发行人的影响

    (1)本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案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发行
人暂不进行相关财务处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决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数
据产生影响。

    (2)比亚迪公司为新能源领域有实力的专业公司,与比亚迪公司保持良好
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对发行人业务的开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发行人将持续披露上述违规担保的进展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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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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