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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汇管理制度2022-01-28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
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
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
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
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
业务需要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测算,远期结汇合约的外
币金额不得超过基于实际业务需要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测算量。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测算的外币收
(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
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
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汇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汇业务交
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
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开展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汇业务交易
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远期结汇业务进行日常
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情况,由公司财务
管理部门统一收集统计。子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报告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远期结汇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
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汇业务的实
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等。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履行远期结汇业务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
程: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权决策机构相关决议,负
责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汇业务合同事宜。
       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操作,
以稳健为原则制定远期结汇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
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汇申请。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
价格,通知公司确认。
       5、公司确认交易价格后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汇申请
书,金融机构办理完成后向公司出具远期结汇交易证实书。
    6、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
交易证实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
情况下,可继续操作执行。如果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
并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子公司出现前述异常情况
的,需向上级公司报告。
    7、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应制定适用于该公司
的远期结汇制度并向公司报备后方可开展。
    9、子公司应将确定的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方案
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10、子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发生的远期结汇业务
的盈亏情况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
核、汇总后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1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
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
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汇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
况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业
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
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被授权
人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严格控制交易规模。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子公司应及时进行分析并上报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
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汇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
以上,且亏损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
文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明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资料、交
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
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
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公司会计档
案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太阳能公司第 X 届董事会第 x 次
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已发布的与本制度不符的其他制
度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