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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定2022-07-1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捐赠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
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
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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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
及其他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变质、残损、过期报废
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根据企业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
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系统各单位每一自然年度内发
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
价值)捐赠,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1‰。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
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公司系统各单位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
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事项,必须诚实履行,
维护公司形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司系统各
单位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五条 捐赠方可以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
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方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
程项目,应当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
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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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对象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捐赠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
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节能
环保类专项捐赠以及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
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对公司系统各单位内部
员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系统各单
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
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应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系统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公司系统对
外捐赠预算审批应符合“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程序性要求,并履行公司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应形成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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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
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
结。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报送公司。
                 第四章 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实施捐赠,由捐赠承办部门
就拟捐赠意向征求财务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董事会事务管
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相关意见后履行相应内部审批流程。
捐赠意向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
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
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各项规定,编列年度
捐赠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预算内对外捐赠事项均须报公司
审核批准,对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下
同)范围内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捐赠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按照国有出资人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对属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含
10 万元)的捐赠事项,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并履行国有出资人必要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内总额管理,子公司年度
对外捐赠支出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根据金额履行相关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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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支出超出本年度财务预算外的对外捐赠,应按《中节能太阳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逐级
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公司系统各单位须规
范财务处理,督促收款方及时开具能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捐赠
票据,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公司党建工作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承办捐赠项目的相关部门有责任
负责监督受捐方按捐赠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
向捐赠资金用途时,应及时报公司党建工作部门,并按原捐赠决
策程序重新决策后,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以党费、工会经费等
专项费用实施对外捐赠款项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通过纪检、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捐赠
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
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存在以权谋
私、转移资产、违规支出等问题,公司纪委将视情节轻重,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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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第十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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