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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2022-07-1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各项权利,落实董事会关于公
司负债管理的职权,确保债务风险管控有力、可控在控,根
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要求,制定负
债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负债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
度投资经营目标,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
订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行使制订公司资产负债率上限
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要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
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坚持稳健财务策略,统
筹平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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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
竞争力、负债率水平总体稳定。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按《公司章程》和《中节能太阳
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授权范围开展相关
工作,根据授权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
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
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约束,根据子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等情况,合理确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水平。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将资产负债率纳入全面预算
管理体系,预算中就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
进行专项说明,提出年度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作为预算方
案的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预算结合实际制定资产负债率管控方案,针对年
度管控目标,细化管控手段,落实管控责任,采取果断有效
措施,确保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九条 资产负债率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
产负债现状及存在问题、高负债率子公司情况及压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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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管控措施、优化资本结构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措施、融
资管控措施、金融工具创新措施和三年资产负债率控制计划
等。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以电站运
营为主业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基建期子公司除
外),其他子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75%的(基建期子公司除
外),属于高负债率子公司,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应当制
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并履行国有出资企业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从源头上控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禁止无
自主融资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重资产投资,要严格投资预算,
坚持“量力而行、效益优先、资金保障”的原则,优化投资
布局,择优选择投资项目,提升投资回报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新设的项目公司,其项目投资报酬率应符
合合理目标,而且资本金已经得到落实,并且需满足国家政
策对于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投资方案应明确项
目投运后负债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对所属高负债率子公司管理,推动
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
       第十四条 按照“压存量、控总量、管增量”的原则,公
司永续债(包括可持续企业债和公司债、永续类债务融资工
具等权益类永续债券和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产
品以及永续信托、永续保险等)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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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并实现逐步下降。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应建立预警机制,按月
监控各级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情况,做好对比分析和风险识
别,重点关注高负债子公司整体经营和资金状况变化情况、
各项债务预计到期时间、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筹集情况等,
由公司及所属有关子公司编制、报送债务风险财务事项报
告,重大债务风险发生时立即履行国有出资企业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负债
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已发布的与本制度不符的其他制度按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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