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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

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坦诚地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

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

看法及建议。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

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沟通内容、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经理;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投诉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七)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八)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 其他内容。

    活动记录表及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

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

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对于

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

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

投资者,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

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接听咨询,查看传真及邮件,确保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

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
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公司应当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的系统培训,

提高其沟通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理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