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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12-28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

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1
原则完成。具体如下: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报送到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

数据等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制度

对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及知晓公司重大信息

的有关人员均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在知晓公司有关重大信息

时,均负有报告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

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至本

单位(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或部门(指公司本部,

下同)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本制度第三

十七条规定及时将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相关情况。

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的重大事项,各个信息所处单位或部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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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均负有报告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与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应根据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并应及时遵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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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该会议召集

人承担报告责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分别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承担最终的报

告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

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含提

供担保、发生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与仲裁、重大事件等及涉及定期

报告的重大信息,及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高比例送转股份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

股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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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八)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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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将相关

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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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

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的除外)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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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金额

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履

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

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发生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以外的“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

前 15 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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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担保事项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报告下述

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

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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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所在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

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

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

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

(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

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

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

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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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

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

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对于担保事项的报告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

应当包括担保交易的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名称、成立日期、

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上市公

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截至

目前担保余额、是否为关联担保等;

    (三)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及新增担保金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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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单

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包括: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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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单位

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以累计金额分别

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

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13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

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关联方基本情况、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报告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四)交易协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

履行期限等;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六)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七)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报告截止报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14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单

位或部门应立即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第(一)款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

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的

影响;

       (三)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四)判决或者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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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第

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2、发生虽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或者金额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

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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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四至十六条所述

的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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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

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

计年度、中期、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

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

    3、实现扭亏为盈。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

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

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在涉及第三章所述重

大事项、重大事件、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进展到以下任一时点前,

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良好信息沟通渠道,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

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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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

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总经理及董事长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

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长、部门负责人会议

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

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的;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涉及财

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

                               20
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对应业

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

的为准;涉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公司对应业务管理

部门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及国资监管部

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

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

向政府及国资监管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

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并请对接人和知悉相关情况的

人员签署知情人登记表;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单位或部门

按相关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先要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

核确认签字,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关职能部门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组织相关人员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要求接收单位信息接收人做好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相关单位或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资

料较难保密的,应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并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

宣传时所采用稿件,应事先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如涉及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披露后方可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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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单位(含子公司)

或部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获知本制度第三章所列

重大事项的,应提前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对业

务事项进行研究判断:

    (一)如该业务对公司经营影响程度未达到重大事项程度的,相

关单位或部门可继续正常开展业务;

    (二)如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公告等信息

披露文件编制要求,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撰写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中业务信息内容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披露格式、

要素等进行审核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如该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办公室

提出议案编制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撰写议案中业务信息内容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事项,需要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

相应材料或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配合时,应明确需求内容,由相关单位

或部门具体落实并将相关材料及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相关单位
                             22
或部门提供的内容进行整理,按照第三十七条所述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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