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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潭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
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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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
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46,534,1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9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6,268,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7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7%。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0,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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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46,330,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
2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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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福海峡(平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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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杨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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