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保的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其业务开展, 增加流动资金,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钟彦、曾勇华、杨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