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保的公告2019-09-28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9-056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1、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大通燃气”)持有苏州
天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泓燃气”)80%的股权,天泓燃气是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天泓燃气持有扬州益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益广天然气”)和南通金鸿天
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金鸿”)各 100%的股权,益广天然气和南通金鸿是天
泓燃气的全资子公司。
天泓燃气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申请融资人民币 1,000 万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该笔融资委托瀚华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瀚华担保”)为天泓燃气提供担保。应担
保公司要求,公司、益广天然气和南通金鸿将与瀚华担保分别签署三份《最高额
保证反担保合同》,为天泓燃气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2、本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 99 号百购商业广场 C 幢二楼 201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40 万元;
成立日期:2004 年 7 月 30 日;
经营范围:天然气的经营(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苏 201505000010P 号所列范
围经营”);一般危化品的其他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苏)危化经
字(相)00009 号” 所列范围经营);销售:蒸汽;销售及租赁:燃气设备、自控
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机电相关设备,并提供相关维修就维护的售后服务;研
发:燃气设备自控系统;燃气技术的开发与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泓燃气 80%的股权。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苏州天
泓燃气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天泓燃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金额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43,580,042.76 153,061,970.11
负债总额 69,547,919.59 74,999,090.6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0
净资产 74,032,123.17 78,062,879.43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08,912,922.46 146,192,285.52
利润总额 29,040,456.52 9,654,350.28
净利润 22,209,562.27 7,502,969.54
注:以上 2018 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编号
为“大信审字[2019]第 1-03231 号”的审计报告;2019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大通燃气、益广天然气、南通金鸿
乙方(受托人):瀚华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乙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的代偿款(乙
方向融资机构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即出现危及乙方将来追偿权利实现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的履
约保证金)、损害赔偿金、授信管理费、担保费、保后管理费,以及因实现债权所
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服务费、
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保险费等);
2、担保金额:本金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壹仟万元整的融资;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2 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
提前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如主债务分期或者分次履行的,以主债务最后一期
或者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5、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按照《最高额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约定的担
保授信额度的 2%向守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1、天泓燃气是公司持股 80%的控股子公司。
2、被担保人天泓燃气未就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3、天泓燃气的其他股东:自然人金华、康健、王翔、高建东和苏州先胜投资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持有的,占天泓燃气出资总额 20%的股权质押
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4、天泓燃气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对其提供反
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虽然被担保人天泓燃气未就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但本次反担保事项风险较小并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为了满足天泓燃气因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同意为天泓燃气申请银行
融资提供反担保,即:同意由瀚华担保为天泓燃气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并由公司
提供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其业务开展,
增加流动资金,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事项全部实现以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14,300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7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51%,全部为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 0 元。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提供反担保的意见;
3、《最高额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4、《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5、大通燃气《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6、益广天然气《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7、南通金鸿《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