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9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及 2019 年相关情况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合计 20,000 万元;除此外,
公司无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
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截止 2019 年末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0,079,350.55 元,公
司 2019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控制,
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执行的有效
性。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20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止。本次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
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同意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
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已连续 22 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2019 年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控制运行情况,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彦、曾勇华、杨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