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通燃气:未来三年(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04-29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

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融资环境

和融资成本、股东稳定回报的要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

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

一般按年度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

营发展计划提出。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最低应达到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80%;

    (2)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最低应达到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40%;

    (3)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最低应达到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盈利增长等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更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

股利可以单独实施,亦可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资金占用现金分红扣除机制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行讨论,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意见,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未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及

定期报告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相关董事会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 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七、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