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
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
了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提交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及
2020 年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
产价值;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此计提
减值准备。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末,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902,825.33 元。公司 2020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运作规范健康。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期间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保护投资者的能力,出具的审
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续聘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调整预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调整后的 2021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为 74,945.40 万元,主要是根据各子
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而定,有利于提高其经济效益。担保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风险可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预计担保额度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的经
营调整,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及长远利
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
们同意将关于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波、黎军、刘志强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