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修正案2021-04-30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信息披露管理细则》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
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 对公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
披露方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定的披露方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
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
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透露或泄露。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第十七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 第十七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 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文件: 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
(一)上市公告书; 件: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一)上市公告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项。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
项。
第十八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证 第十八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证
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 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
上市流通,应按有关规范编制申请文件,报 上市流通,应按有关规范编制申请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应当在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应当在
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 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
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
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有限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应按有关规 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应按有关规范编制
范编制申请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申请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同意后,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
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 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
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
情况(如有); 情况(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以披露。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
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50%以上; 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基数较小情形除
(三)实现扭亏为盈。 外);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 (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
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包括: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 化;
(三)独立董事发表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四)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五)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发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生变更; 之三十;
(六)重大合同(买卖、投资、借贷、委托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响(披露的具体标准见本章第四节);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化;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八)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变化;
出售财产的决定(披露的具体标准见本章第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四节);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责;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额超过 500 万元,或者遭受到重大损失涉及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经营使用主要资产因毁损一次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性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30%;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大变化;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十四)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施;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分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配股利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 坏账准备;
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生大幅变动;
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 风险;
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更;
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事务所;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响的额外收益;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二十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响;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二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
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三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事务所;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时;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细则第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细则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至三十项规定的重大事 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
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据本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至三十项 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关联交 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和证 的,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提供担保”事项(包括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对外披露。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
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
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所 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所
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其中涉及披露提 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其中涉及披露提
供担保事项的,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 供担保事项的,还应当披露截止公告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前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
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 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 第五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 (一)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三)负责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生较大变化;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生较大变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法限制表决权;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 第六十一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的
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
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两 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
个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一子公司 两个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一子公
董事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要 司董事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一人为主
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 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 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
报告的责任。 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处理建议。 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性和完整性。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公司的实际情况。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本细
则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细则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本细则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
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本细则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本细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他情况,按本细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细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务。
第六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响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为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 的信息。
定的重大事件的范围。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为《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前,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
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
开相关信息,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 介公开相关信息,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财务人员、文印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人员等可能因工作岗位接触内幕信息的所有 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公司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其他人员。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十三条 任何传递或者审核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任何传递或者审核相关信息的
人员,应当严格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人员,应当严格按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办理接触相关信息的确认手续。 办理接触相关信息的确认手续。
第七十四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外,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事
由,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信
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
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
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中任何一人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
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时,应当在事前或
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其他二人。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
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接受涉及公司信息
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
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权部门反映。
新增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秘书中任何一人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
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时,应当在事前或
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其他二人。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外,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事
由,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信
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
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
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
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
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
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
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
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
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
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
第八十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权部门反映。
新增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
制及监督机制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 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司的关联法人: 相关规定执行。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和完整。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
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 未公开的信息;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公开披露的信息。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决定;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十;
务的违约情况,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
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化; 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化;
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 发生较大变化;
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序、被责令关闭;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法限制表决权; 变化;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押、质押;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报废;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外收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产的百分之十;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重大损失;
20、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2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项。
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或对外提供重
大担保;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5、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
信息的人员;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 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员;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接受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前述各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9、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
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方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等。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 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相关内幕信息依法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及时将内 认。在相关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四川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所报备信息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所报备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
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对外披露。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