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30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长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实
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
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
作负责。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
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任
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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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包括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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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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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相关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四
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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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所报备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按相关规定需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定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知情人应履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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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等任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
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中
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控股股东等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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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
职务
关系人
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时间
备注:
1、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姓名。
公司简称:大通燃气 公司代码:00059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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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时间 参与筹划的人员名单 参与人员签字处 筹划决策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节点 1:
节点 2:
节点 3:
节点 4:
注: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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