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信息披露管理细则2021-04-30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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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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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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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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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
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按有关规范编制申请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
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应按
有关规范编制申请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应当在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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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参照本
细则前条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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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基数
较小情形除外);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同),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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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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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本细则前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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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本
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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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提供担保”事项(包括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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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披露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其中涉及披露提供担保事项的,还应当
披露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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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对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再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本细则和公司的其他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等有关
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自
前述有关文件形成之日起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如需要停
牌,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
(六)通过指定的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任何传递和审核信息文件部门和人员,均应当在其经手完成后于信息文件
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以
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外,未经公司董事会特别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
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前款所列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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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其发布信息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
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
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
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律师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
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
定:
(一)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二)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五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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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五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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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
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
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两个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一子公司
董事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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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本细则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
细则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总经理或公司指定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书面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本细则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细则所列的各项职责,保
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并于规定的时间
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
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细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本细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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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该信息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也不
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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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岗位的人员只能了解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
超越职权向公司其他知情者了解尚未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任何传递或者审核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本细则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接触相关信息的确认手续。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
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任何一人接受涉及公司
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时,应当在事前或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
通报给其他二人。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会特别授
权或者法定事由,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
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对公司依法
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接受涉
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
第七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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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八十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权部门反映。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
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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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等
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
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内部的程序对该责任
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公司监事会
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的规定若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来的规定严于本细则的规定时,
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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