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沙河市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嘉诚”)为公司
参股子公司,沙河嘉诚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申请授信业务,总授信规模不超过23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五年,公司拟为上述融资金额中的5040万元提供担保,剩余18460万
元融资金额由沙河嘉诚的控股股东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拟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拟对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天津龙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
水务”)拟向其参股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滨旅水务”)的贷款提供担保,总融资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龙
达水务和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拟为上述融资行为
按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滨旅水务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
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拟对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2 年 3 月 15 日